一般銷售與交付條款(B2B)

Heliotis AG,瑞士 Root
版本:2025-08-27

本一般銷售與交付條款規範 Heliotis AG 對商業客戶所提供之所有報價、要約、銷售與交付。除非另有明確書面約定,亦適用於產品、韌體、軟體及服務。

1. 適用範圍;優先順序;排除條款

1.1 本一般銷售與交付條款(「條款」)適用於 Heliotis AG(「賣方」)向商業客戶(「買方」)提供之所有產品、韌體與服務(合稱「產品」)的所有報價、要約、銷售與交付。

1.2 買方之相牴觸、補充或偏離之條件一律不予接受,且僅在賣方明確以書面同意時方為有效。

1.3 如有矛盾,適用以下優先順序:(i) 已簽署之協議或工作說明書(Statement of Work),(ii) 賣方之報價,(iii) 本條款,(iv) 買方之訂單,但僅就數量、料號及期望交期之部分。

2. 報價;訂單

2.1 除非另有說明,報價自出具日起 90 天內有效;並以零組件可供性為前提。報價及其相關文件屬機密,僅得用於評估購買之目的。

2.2 訂單須經賣方書面訂單確認後方具拘束力。

3. 價格;稅費;付款

3.1 價格以 CHF 計,EXW 瑞士 Root(Incoterms 2020),除非另有約定。包裝、保險、運費、出口/進口關稅及稅費由買方負擔。

3.2 如交期在下單後超過 3 個月,賣方得依供應商價格、費用或匯率之經核實變動,合理調整價格。

3.3 發票於收受後 30 天內以淨額支付。逾期利息:年利率 5% 或法律規定之較高利率。若付款逾期或存在不確定性,賣方得暫停交付;買方負擔銀行費用及合理催收成本。

3.4 買方僅得以無爭議或已具終局確定之債權進行抵銷或留置。

4. 交付;風險移轉;期限

4.1 交付依約定之 Incoterms 2020 辦理,風險移轉亦依其規定。若為 EXW,風險於賣方營業所在地備妥交付時移轉。

4.2 除非明確以書面保證,交期僅為不具拘束力之參考值。賣方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遲延負責。若未能達成非保證之期限,買方應給予合理寬限期;其後,買方僅得以取消未交付之數量作為唯一法律效果。

4.3 允許分批交付。買方應立即受領交付;因買方遲延所生之倉儲或停工成本得予計收。

5. 所有權保留

5.1 所有權於全額付款完成前仍歸賣方所有。

5.2 賣方得於買方住所地登記所有權保留;買方應配合並負擔費用。如有重大遲延,賣方得要求返還產品。

6. 出口管制;制裁

6.1 買方遵守瑞士、歐盟、英國及美國所有適用之出口管制與制裁規定。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至禁運國家、列管對象或用於禁止之最終用途。

6.2 應要求,買方提供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聲明及其他必要文件。如有合規疑慮,賣方得拒絕交付或取消訂單。

7. 軟體與韌體授權

7.1 隨產品或為產品交付之韌體、軟體、SDK、API、範例程式碼與文件(「軟體」)係以授權方式提供,非出售。

7.2 賣方授予買方一項非專屬、不可轉讓、永久之授權,僅得將軟體用於與自賣方購買之產品搭配使用,且僅限於內部業務用途,包括整合至買方產品並運行之。原始碼僅於明確約定時提供。

7.3 除非強制法令允許,禁止逆向工程、反編譯或規避技術保護措施。

7.4 如含開源元件(若有),其適用各自授權條款;該等條款優先。

8. 智慧財產權;OEM 客製化

8.1 賣方之所有背景 IP(Background-IP)權利,包括 heliSens™ 感測器 IP、Lock-in 架構、板卡設計、韌體函式庫、文件與商標,均仍歸賣方所有。不授予任何默示授權。

8.2 除非於已簽署之開發協議另有規定,因客製化、NRE 或共同開發所產生之前景 IP(Foreground-IP)仍歸賣方所有;買方取得在定義之使用範圍內,將該 IP 用於契約約定產品所需之授權。

8.3 不得移除或變更任何權利標示。賣方商標僅得於取得書面許可後使用。

9. 驗收;檢驗;RMA

9.1 買方應於交付後 7 天內檢驗產品並立即通報可見瑕疵;隱藏瑕疵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。未於期限內通報者,視為產品已獲核准。

9.2 退貨須事先取得 RMA 編號並遵循賣方指示。退貨之費用與風險由買方負擔;如申訴成立,賣方負擔修復或更換後貨品之回寄費用。

10. 保固

10.1 賣方自交付起 24 個月內提供保固;如約定由賣方安裝,則自交付或驗收起算。賣方保證產品於正常使用且符合規格時,不存在材料或製造瑕疵。

10.2 賣方得自行選擇修復、更換或開立貸項通知。對於修復或更換之零件,原保固剩餘期間繼續計算。

10.3 下列情形不在保固範圍:正常磨耗、耗材、未影響功能之光學瑕疵、不當使用、錯誤安裝或操作、未遵循文件、未經授權之變更或修理、第三方元件或未依規範之整合所致之瑕疵,以及第 7 條所規範且以「as is」提供之軟體(除非另有約定)。

10.4 本條所列救濟為唯一且排他之救濟。於故意或重大過失,以及侵害生命、身體或健康之情形,或法律禁止限制之範圍內,不適用責任限制。

11. 服務;安裝;啟用

如約定安裝、啟用或服務,買方應及時提供進入權限、電力、網路、設施、安全許可及合格支援。因準備不足所致之等待時間與額外往返,得按服務費率計收。

11.2 如 (i) 約定之驗收測試通過,或 (ii) 產品投入生產使用(以先發生者為準),即視為已完成驗收。

12. 變更;延期;取消

12.1 變更或取消須經賣方書面同意,並可能產生合理費用,包括但不限於 NRE、已綁定之材料、倉儲及重新排程。

12.2 因買方原因導致已確認之期限延後超過 90 天者,可能引致價格調整、倉儲費用及交付配額之重新分配。

13. 不可抗力

13.1 任一方對於因超出其合理控制之事件所致之不履行或遲延不負責任,包括流行病或疫情、政府措施、勞資爭議、短缺、運輸中斷、資安事件、戰爭或恐怖主義、制裁、出口失敗、自然災害或類似事件(「不可抗力」)。

13.2 受影響之一方應立即通知他方,並採取合理措施以減輕損害。若不可抗力持續超過 90 天,任一方得以書面方式終止尚未交付之訂單部分。

14. 合規;倫理

買方遵守適用法律,包括反貪腐與人權,並維持適當之政策。如有可信之違規情事,賣方得暫停或終止。

15. 責任限制

15.1 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,賣方因交付所生或與之相關之總責任,以買方就相關產品所支付之金額為上限。

15.2 賣方對間接或衍生損害不負責任,包括利潤、產能或資料損失、替代採購及召回,除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,或法律禁止限制之範圍。

16. 保密;資料

16.1 如另有 NDA,以其為準;否則,雙方對彼此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,且僅得用於履行契約。

16.2 技術日誌與支援資料得由賣方及其分包商依適用資料法規,為支援、品質與安全目的進行處理。

17. 備品;產品變更;EOL

17.1 允許進行產品改良或變更,惟須維持具體訂單所約定規格之外形(Form)、配合(Fit)與功能(Function)。

17.2 賣方將依商業上合理之標準,於某產品系列最後一次交付後 5 年內,努力提供備品或同等之服務選項。

17.3 如產品停產(EOL),賣方將努力提前 6 個月通知,並在可供性前提下接受最後採購(Last-Time-Buy)訂單。

18. 讓與;分包商

未經賣方同意,買方不得讓與本契約;該同意不得無理拒絕。賣方得使用合格之分包商,包括製造合作夥伴。

19. 可分割條款;書面形式;通知;語言

19.1 如任一條款無效,其餘部分仍有效;無效條款應以最接近其經濟目的之有效條款取代。

19.2 變更與權利拋棄須以書面為之。除非另有排除,電子郵件即為足夠。

19.3 對報價或訂單確認所載地址之通知,於送達時視為已送達。

19.4 具拘束力之語言為英文。翻譯僅供理解之用。

20. 準據法;CISG;管轄;履行地

適用瑞士實體法,排除衝突法規範及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》(CISG)。專屬管轄法院為瑞士蘇黎世。履行地為瑞士 Root。